张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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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2 07:56 | 作者:散文吧

[篇一:历史上的刺史制度]

汉武帝建立了独立的地方监察制度——刺史制度。刺史制度的渊源可追溯到秦代的御史监郡制。自惠帝以来的御史监郡制已经出现了监御史不奉法、多失职,不利于加强中央集权的情况,文帝不得不使丞相史出刺并督察监御史的行为。但是,丞相史出刺又带来了监察权力不集中,监御史、丞相史职事重叠交叉、互相推诿的问题。刺史制度。汉武帝元封元年,“御史止不复监……及吏不奉法,乘公就私,凌暴百姓,行权相放,治不平正,处官不良,细民不通,下失其职”。

关于刺史之职掌,“监御史”条下颜师古注引云:“刺史班宣,周行郡国,省察治状,黜陟能否,断治冤狱,以六条问事,非条所问,即不省。”从“六条”内容看,刺史的监察对象第一条涉及地方豪强,其余五条皆与“二千石”有关。这里的“二千石”是指郡国守相,因而刺史的监察对象主要是郡国守相和地方豪强。这表明武帝初置十三部州刺史主要是为了加强对地方郡国守相的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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