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异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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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1 09:00 | 作者:散文吧
[篇一: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长沙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黄花路xx号,联系电话:xxxx
委托代理人:姚xx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xxxx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乡披塘村湖南钢材大市场x栋1单元xx号。
法定代表人:徐xx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长沙xx不锈钢有限公司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案([2011]天民初字第535-2号),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
确认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并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管辖权异议书。
(法发[1996]28号)第三条规定,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不得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根据以上规定,本案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被告的住所地现已变更为长沙县黄花镇黄花路xxxx号,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恳请贵院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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