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笔记|《股东优先购买权审判实务问题研究》观点摘录

2013年第4期刊登了上海二中院民四庭法官林晓镍、陈亚男的文章,该文对相关实务问题进行了分析解答。主要内容为:

一、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界定

二、对[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与[征求同意程序"之间关系的解读

(一)第71条第2款规定的[通知"的内容是否应包含股权转让的主要条件以及依该款规定,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权,此时是同等条件下的购买还是可以协商购买。

作者观点:[在征求同意阶段,转让股东只需通知其他股东其有股权拟对外转让的意向即可,而不必要求其在通知前已与第三方就转让主要条件达成一致,亦不必要求其必须将该对外转让条件作为通知内容予以告知,其他股东在知晓股权拟对外转让这一事项的前提下,就是否同意股权对外转让、是否愿意由已方购买股权作出决定;若其他股东基于维护公司人合性或取得对公司的控制权等原因不同意股权对外转让而要求购买拟转让股权的,此时的股权对外转让转化为股东之间的转让,相应的法律规范应适用第71条第1款的规定,转让股东与不同意股东可以就股权转让的条件进行协商;若协商成功,股权得以在内部转让;若协商不成,即购买不成,视为其他股东同意转让;若有超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股权对外转让的,股权对外转让程序进入第二阶段,转让股东应将其与第三方磋商形成的转让主要条件通知其他股东,其他所有股东均可以在`同等条件`的前提下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对于转让股东在通知中单方提出的答复期限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作者观点:[法律有关其他股东`满30日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的规定属于给予其他股东考虑期的赋权性规定,故该30日应理解为法律对答复期的最低期限要求。读书笔记|《股东优先购买权审判实务问题研究》观点摘录。转让股东应在法律规定的最低期限要求内确保其他股东有充分的考虑时间,除非转让股东与其他股东就低于30日的答复期限形成合意,否则,转让股东单方要求其他股东应在少于30日的期限内答复,应属无效。"

(三)对于转让股东在首次通知中单方提出的[限期答复否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效力如何认定

作者观点:[除非转让股东与其他股东就`一定期限内不答复视为放弃股东优先购买权`(包括`同意股权对外转让视为放弃股东优先购买权`)形成合意,或者转让股东在接到通知后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否则,转让股东有关`限期答复否则视为优先购买权`的单方声明不能对其他股东发生效力。其他股东即便在限期内未答复甚至在限期内已明确表示同意,仍得在过半数股东同意股权对外转让后的合理期限内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一)[同等条件"如何认定

作者观点:[确定同等条件,必须把握以下四点:(1)`同等条件`仅指合同的主要条件;(2)`同等条件`只能是经济条件;(3)`同等条件`应当包括对转让股东具有商业利益的各种主要条款;(4)`同等条件`必须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设定的。"

另外,对于优先购买权能否部分行使的问题,作者予以否定。

(二)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是否应有合理期限

作者对合理期限的起算点如何确定和合理期限的长短如何确定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三)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后转让股东是否能撤回股权转让的意思表示

作者观点:[因优先购买权为形成权,故一旦股东有权优先购买权的主张到达股权出让方,股权转让合同即成立生效,对于已生效合同,转让股东不得在撤回其股权转让的意思表示。读书笔记|《股东优先购买权审判实务问题研究》观点摘录。"

四、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一)是否是无效合同

作者观点:[不能认定有关`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二)是否是可撤销合同

作者认为,其他股东作为转让股东与受让方合同关系之外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无直接法律依据。

(三)是否是效力待定合同

作者给予了否定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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